強制自建發電 擬新舊大戶不同量 仿效國外資料中心自蓋電廠 《能源管理法》修法 但5MW或10MW納管待討論

經濟部推出《能源管理法》修法,擬強制5MW或10MW以上用電大戶,要蓋「一定比例」的自用發電設備與儲能設施。經濟部長龔明鑫強調,會顧及廠商能量。(姚志平攝)
仿效國外資料中心自建電廠,經濟部推出《能源管理法》修法,擬強制5MW或10MW以上用電大戶,要蓋「一定比例」的自用發電設備與儲能設施,不要都倚靠台電,緩衝期可能給5年。但立委22日質疑標準不明引發企業恐慌,經濟部長龔明鑫強調會顧及廠商能量,傾向新工業區、舊工業園區採不同標準,前者負擔較高比例的自發電。
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2日排審《能源管理法》,焦點主要在第10條,也就是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能源大戶,須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;未依規定者,處最高7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罰。
龔明鑫說明,用電大戶方向是以5MW為標準,但可能調整,估計涵蓋鋼鐵、石化、水泥、資料中心等700多家(指廠房,實際業者應為400家),政策主要是希望業者在表後有節電跟自我發電能力。
可是立委陳亭妃質疑大戶標準、發電種類未定,會引起企業大戶恐慌。且新型工業區土地夠,但像都市廠房與傳統產業空間就不足。立委邱志偉亦擔憂如沒有地可蓋,會窒礙難行。
面臨立委壓力,龔明鑫強調一定會顧及廠商能量,對儲能與自用發電比例,會採「階段性」慢慢提高。另外,考量舊廠區可能土地已滿,未來新舊園區大戶要求會不一樣,新工業區會要求多建一點,舊的就少一點。他強調很多標準要等到子法才能確定,後續還會跟利益關係人、地方政府、消防單位討論。
假若《能管法》9月可以三讀,則子法明年3月必須出爐,但必要時可延長。由於已有用電大戶反彈,因此標準不一定是設5MW,也可能拉到10MW,縮減用戶數。所謂自用發電設備,除燃煤不可能外,其餘小型燃氣機組、燃料電池、再生能源等都包含在內。
但是現行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已強制5MW以上用電大戶,用電量需有1成採用再生能源,包括自建、儲能、買綠電憑證,以及繳代金等四選一。對此能源署研議,《能管法》通過後,會給先前已建置綠能者折抵。
能源署官員強調,認知到有些廠區空間狹小,所以自用發電設備種類還會跟業者討論,「此法希望業者承擔一定發電量能,不要都靠台電,重點是能走下去,罰鍰不是目的」。